2024-06-14



法院认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基于法律规定给予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非劳动对价,相应期间不再计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项规定实际以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为前提。
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有权获得“工资”,但该“工资”不是劳动对价,而是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实际劳动,故不符合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情形。本案进一步厘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承担二倍工资法律责任的范围。
案例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