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案例 | 微信告知了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2024-11-22


基本案情

谷某于2021年11月10日入职某园林公司处从事技术员工作,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5500元,转正后月工资6000元。谷某在公司工作四个月,公司于2022年3月27日将谷某辞退。


入职时公司通过微信告知谷某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谷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谷某申请仲裁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委于2022年8月25日裁决驳回谷某的仲裁请求。谷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谷某起诉请求: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给4个月的双倍工资共22500元。



一审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的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其他书面有效文件的内容,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谷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自述可以证明其入职时某公司已通过微信将谷某工作岗位、适用期、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告知了谷某,该内容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故谷某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共22500元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谷某上诉称:我于2021年11月10日入职,截止2022年3月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500元。



二审认为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请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关于谷某提出其2021年11月10日入职,截止2022年3月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50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谷某在仲裁阶段自述某园林公司在其入职时已经通过微信告知其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待遇、工作时间,该微信内容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双方也按照该约定实际履行,可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谷某申请再审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在仲裁及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微信中的交流只是双方对有关事项的初步磋商,该磋商不能代表用人单位履行了法定的签订劳动合同义务,不具备该法十七条应当具备的条款。一、二审法院对书面合同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形式,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高院再审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谷某庭审中自述,可以证明谷某在入职时某园林公司已经通过微信告知其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待遇、工作时间,该微信内容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双方也按照该约定实际履行,二审法院认定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谷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HR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