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系某外卖平台的合作方,通过平台APP派单。2022年5月28日,张某入职A公司,任外卖骑手,6月2日开始在平台APP接单。张某的住宿、工作用车均由A公司安排。A公司在考勤、工作时长、任务量、上班着装等方面,对张某提出了工作要求。
6月7日,张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因A公司为张某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在理赔协调过程中,A公司提供了一份《工作证明》。
后因A公司未按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无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3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