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解读 | 在上海,产假有多少天?产检算病假吗?

2024-04-12





在上海,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产前检查和产后哺乳又有哪些政策?一起来看详情吧~


01

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的产假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另外,根据上海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还可以再享受上海市的60天生育假。所以是国家的98天产假+上海市的60天生育假=158天


产假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吗?

有很多人习惯将产假和生育假一起算,但其实两者的享受和使用条件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能完全混淆。生育假一般来说的确应当与产假连续使用 (包括双休日),但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可以顺延的。


此外,女职工生育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适当增加产假。

第一种: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第二种: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三种: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第四种: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02

女职工产前检查相关规定


产前检查算病假吗?

不算。按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按出勤待遇发放



女职工产检半天,单位可以扣半天工资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另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划重点!!!

产检不能按病假、旷工处理,也不应扣发工资。


单位能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吗?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


1. 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2.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



03

关于女职工哺乳假的相关规定


女职工哺乳假的工资怎么算?

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不上班,单位应按不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性收入的80%发给工资。


什么是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


简单来说,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或者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而额外享受的假期。


哺乳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哺乳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因此“哺乳假遇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关于女职工哺乳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时期,应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这一段时期即为哺乳期。根据《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其中,关于哺乳时间,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中都有相应的条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不过,目前对于哺乳时间的具体安排,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应综合考虑职工具体情况、工作繁忙程度等因素进行安排,在婴儿一周岁内应安排哺乳时间两次,也可合并为一次使用,可以安排在上班开始,即晚一个小时上班,也能安排在下班时间,即早一小时下班。相关情况应及时与劳动者沟通明确。


基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一步协商,或者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以此确定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体现人文关怀。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