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6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共确定试点城市131个,开通上线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一共398家。
试点城市有需求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完成备案,持社保卡或电子社保卡可以到对应试点城市已开通直接结算的协议机构直接结算相关费用。(如果想了解自己所在地是否为试点地区,可咨询当地社保服务机构。)
截至目前,北京、山东、广东、河南、内蒙古、重庆、江苏等地已相继发布工伤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的通知。群众也逐步感受到了政策带来的便利。
今天这里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汇总解答,来看看有没有你关注的问题吧~

参保工伤职工经批准到我国境内、参保省以外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统称为“跨省异地就医”。
其中,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协议机构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下同)等合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试点地区将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先纳入住院费用,先期以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起步,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地区。
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确定直接结算协议医疗机构的数量,联通一家上线一家。各省份至少要确定一家协议康复机构和一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根据推进情况逐步增加。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
1、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2、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

1.转出流程
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以下简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线下收到的备案信息及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协议机构及时获取。
2.就医流程
工伤职工办理入院手续时,协议机构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因伤施治,伤病分离管理合理诊疗,对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结算流程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实行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工伤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提供接口和登录两种模式,支持各省完成费用结算。
协议机构应及时传输工伤职工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篡改作假。

在线渠道
1、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掌上12333”APP、12333小程序(微信、支付宝),“个人服务”-“社会保障”-“工伤跨省异地就医申请”。
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工伤保险”-“工伤跨省异地就医申请”。
3、电子社保卡APP、小程序(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人社办事”-“工伤跨省异地就医申请”。
4、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线下渠道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窗口。



工伤人员在网上渠道办理的,可在申请端进行查询;线下办理的由社保分中心寄送办理结果,可至社保分中心查询。


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具体按参保地规定。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关费用。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由于各地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有所差异
详情请咨询各地社保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