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2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水平的,不予支持。

2020年4月1日,张某岗位变更为总监-成本管理,工作地点为天津,月基本工资23050元。
2023年4月23日,公司为张某协商调整工作岗位至“助理经理-拆迁(E4)”,劳动报酬调整为“17260元/月”工作地点,天津。

2023年4月25日,公司再次为张某协商调整岗位至“主任工程师-招投标(E4)”,劳动报酬调整为“15560元/月+3000元/月(住房补助)”,工作地点调整为“上海”。张某不同意公司的岗位调整协商,认为调整前后的岗位专业内容相差过大,且调岗降薪不合理。
2023年4月27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明确:因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公司决定于2023年4月23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至2023年4月27日,支付经济补偿269208元,代通知金23050元。
张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46158元。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了《某戊公司2022年度年报》《天津建筑项目完工交付情况统计》《集团总部的组织架构调整通知》《集团人力行政中心关于天津组织架构调整事宜的通知邮件》《股东决定》《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天津公司组织架构、部门及岗位调整的通知邮件》等证据。
《集团总部的组织架构调整通知》显示:“为应对当前形势下面临的挑战,集团决定优化组织架构,减少相关编制,实现扁平化管理,某丙公司现有的全部组织架构”。公司提交的公司股东决定及董事会决议明确,公司资金周转极其困难,经营遭受了重大打击,生存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现状难以为继。公司撤销了本公司全部组织架构,同时撤销了包括张某在内的12名员工的岗位。
张某不认可公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公司不存在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提交的2022年度年报系香港上市的案外人某乙有限公司的业绩公报,该公报显示某某集团公司2022年度盈利金额为港币4.59亿元、2021年度盈利金额为港币19.84亿元。
张某确认已收到公司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9208元,代通知金23050元。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水平的,不予支持。

现公司与张某未就调整岗位问题达成一致,其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亦与当时相关规定要求相符,相关款项亦已经发放完毕。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来源 | HR律师